6.1.一般規定:
6.1.1.管材、管件以及管道附件的連接應采用熱熔連接(熱熔對接、熱熔承插連接、
熱熔鞍形連接)或電熔連接(電熔承插連接、電熔鞍形連接)及機械連接(鎖
緊型和非鎖緊型承插式連接、法蘭連接、鋼塑過度連接)。公稱外徑大于或等于63mm的管道不宜采用手工熱熔承插連接,壁厚<6mm的管材不宜使用熱熔對接的連接方法,聚乙烯管材、管件不得采用螺紋連接和粘接。
6.1.2.管道各種連接應采用相應的專用連接工具。連接時嚴禁明火加熱。
6.1.3.管道連接宜應采用同種牌號級別,壓力等級相同的管材、管件以及管道附件(不同牌號的管材以及管道附件之間的連接,應經過試驗,判定連接質量能得到******后,方可連接)。
6.1.4.聚乙烯管材、管件與金屬管、管道附件的連接,當采用鋼制噴塑或球墨鑄鐵過度管件時,其過度管件的壓力等級不得低于管材公稱壓力。
6.1.5.在寒冷氣候(-5℃以下)或大風環境條件下進行熱熔或電熔連接操作時,應采取保護措施,或調整連接機具的工藝參數。
6.1.6.管道連接時,管材切割應采用專用割刀或切管工具,切割斷面應平整、光滑、無毛刺,且應垂直于管軸線。
6.1.7.管道連接后,應及時檢查接頭外觀質量,不合格者必須返工。
6.2.熱熔連接:
6.2.1.熱熔連接工具的溫度控制應******,加熱面溫度分布應均勻,加熱面結構符合焊接工藝要求。熱熔連接前、后應使用潔凈棉布擦凈加熱面上的污物。
6.2.2.熱熔連接加熱時間、加熱溫度和施加的壓力以及保壓、冷卻時間,應符合熱熔連接工具生產企業和聚乙烯管材、管件以及管道附件生產企業的規定。在保壓、冷卻期間不得移動連接件或在連接件上施加任何外力。
6.2.3.熱熔對接連接還應符合下列規定:
6.2.3.1.兩待連接件的連接端應伸出焊機夾具一定自由長度,并校直兩對應的待連接件,使其在同一軸線上。錯邊不宜大于壁厚的10%。
6.2.3.2.管材、管件以及管道附件連接面上的污物應使用潔凈棉布擦凈,并銑削連接面,使其與軸線垂直。
6.2.3.3.待連接件的段面應使用熱熔對接連接工具加熱。
6.3.3.4.加熱完畢,待連接件應迅速脫離加熱工具,檢查待連接件的加熱面熔化的均勻性和是否有損傷。然后,用均勻外力使連接面******接觸,并翻邊形成均勻一致的凸緣,凸緣的高度和寬度應符合有關規定。
6.3.3.5.不同SDR系列的管材、管件產品互焊時,宜通過機械加工使焊接處壁厚相同。
6.3.3.6.焊接時,每一個焊口應當有詳細的焊接原始記錄,焊接原始記錄至少應當包括環境溫度、焊工代碼、焊口編號、管道規格類型、焊接壓力、拖動壓力、增壓時間、加熱板溫度、切換時間、吸熱時間、冷卻時間等。
6.3.3.7.聚乙烯(PE)給水管道熱熔對接應采用同廠家、同材質、同牌號的管材與管材,管材與管件之間,管件與管件之間連接;不同SDR系列的聚乙烯管材不宜采用熱熔對接連接。
6.2.4.焊接質量檢測:
6.2.4.1.檢測的必要性;
6.2.4.2.檢測方法:焊接接頭質量檢驗分別為破壞性試驗和非破壞性試驗,在施工現場一般采用非破壞性試驗。非破壞性試驗主要手段是目測,也可以稱為外觀檢查,主要標準如下:
卷邊應均勻、圓滑、飽滿,兩邊卷邊尺寸相近;焊縫平滑對稱,卷邊的高度、翻邊的任一邊高度差不大于0.1<它的壁厚;切下的翻邊不存在未融合、缺口、孔洞等缺陷,切邊的管端錯邊不超過壁厚的10%。>